計量器具的基本概念:
計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間接測出被測對象量值的裝置、儀器儀表、量具和用于統一量值的標準物質。計量器具具有準確性、統一性、溯源性、法制性四個特點。衡量計量器具質量和水平的主要指標是它的準確度等級、靈敏度、鑒別率(分辨率)、穩定度、超然性以及動態特性等,這也是合理選用計量器具的重要依據。
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包括:計量基準器具、計量標準器具、工作計量器具。
(1)計量基準器具:國家計量基準器具,用以復現和保存計量單位量值,經國務i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作為統一全國量值i高依據的計量器具。
(2)計量標準器具:準確度低于計量基準的、用于檢定其他計量標準或工作計量器具的計量器具。
(3)工作計量器具:企業、事業單位進行計量工作時應用的計量器具。







“校準”和“檢定”是保障量值準確有效的兩種不同的途徑和手段。校準和檢定從量值溯源來講,它們是相同的,但從法律效力上講,它們又是不同的。GJB9001A-2001標準中7.6條款a)要求:對照能溯源到國際或國家標準的測量標準,必要時,測量設備應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。標準中的“或”字確定了校準與檢定之間的并列和可選擇關系。在滿足法律法規的前提下,企事業可以針對不同的情況自行選擇檢定或校準的方法。


校準是企事業自愿的溯源行為,不具有強制性,企事業可以自行進行校準,也可以委托外部機構進行校準。校準的結果是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,該報告不判斷計量器具的合格與否,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。而檢定則屬于國家強制性的執i法性i行為,檢定結果必須對送檢的計量器具、儀器設備作出合格與否的判斷,當結果是合格的,則發給檢定證書,不合格則發給不合格通知書,檢定結果具有法律效力。
